【廣釋十四根本墮】
一、不敬金剛師!
於三恩具足之金剛上師,全心輕輕蔑,擾亂其心,此為諸罪門中最重,故說為第一根本墮。
金剛上師為傳授灌頂、口傳及直指教授之師,以其全依內續之修法而作傳揚,故具足三種恩德;此外,復有傳授直指心性口訣教授之金剛上師。於如是之上師不加尊重,以身、語實作或意想,遠悖師教,於上師之親眷中作損惱擾亂,即成首一最極重大之根本罪。由此罪招感惡業勢力之厚重,故說為十四根本罪之首。
金剛上師為一切諸佛之心要體性,是為弟子信敬讚嘆之正所緣,一切道位及果位之功德,皆依行者與上師之關係而出生。為弟子者,若任隨自身與不可替換之金剛上師間之關係,由前述之法而毀壞,則不論行者作何修習,亦僅成受生汝渣之因;是而,行者於此必需極為般重謹慎。
二、違逆佛語!
於上師開示善逝闡明取捨之言教,由惡行明知故作違逆,即成第二墮。
善逝之言教明示取捨之道,其與行者上師之教誡相順。三藏及四續皆為善逝之言教,輕棄此等正法,為違越三種學處,或於他人前現出此等違反佛語之行為,其厚重乃為次於不敬金剛上師之墮罪。
三、輕蔑金剛兄弟!
緣總、遠、近及內法友生憎恨、妒嫉、輕侮等,乃為第三墮。
總而言之,一切眾生皆為我輩之親友,較親近者為已改佛法正道之親友,再者則為已入金剛乘之時親友,以彼等猶如同父之兒女。
曾同壇受灌者,則如同一父母所出之兒女。此中,先得灌者為兄長,於同一壇城俱時得灌者乃如孿生子。
若行者緣此或親或疏之金剛兄弟,心懷嗔恨,或由妒心發身、語業傷害彼等,或作惡語辱罵,與彼爭執,或說彼過,皆成第三墮罪。
復於內金剛親眷兄弟慎加殷重特為重要,若由種種加行於彼捶打辱罵,定當積集極難淨除之惡業。
四、舍慈心!
欲見眾生遠離安樂,內心於彼捨棄慈心,即為第四墮。
欲見任何有情眾生遠離安樂,心中於彼等失慈憫心,便是第四根本墮。境者可為單一或眾多之有情,心願彼等失欲安樂,遭逢不幸痛苦,離棄彼輩,毫無慈心,即成第四墮罪。
五、失菩提心!
由染污心於非時故意漏點,捨棄為眾生發起之菩提心,即成第五墮。
於秘密灌頂時作諸尊之供養,或為興隆金剛親眷之家業,復於製造特殊之丸藥時,讓精液出於體外,乃為適時。
反之,若離於隨瑜伽之高上修法,僅由貪慾心,輕棄誓句學處,為求私下之滿足令精液外泄,即成墮罪。復於(內續)生起次第位之修法中,乃把菩提心與精液視為同一,故此亦攝緣眾生舍菩提心。若舍“願菩提心”,則“行菩提心”亦自當棄失。
六、不敬他宗法!
毀謗尋道之外道宗見,入道之聲聞、緣覺宗見,及大道大乘宗見,即為第六墮。
假若行者非有意欲導彼上進,而於一切佛教內道或非佛教之外道,特於彼等現正尋求聖道,或現正修習令彼能獲正解或自在之法門者,不加尊重,即為此墮罪之首一相。次者為不敬已入出離生死輪迴之聲聞道及緣覺道者。
第六根本墮復與趣入離二邊之大乘大道者有關,若說此等正道之宗見不實無義,復於彼修法外現不敬,即成根本墮。
七、泄露密法!
於非器、非圓滿、非儀軌、失壞及畏懼深法者,開示秘密法,此為第七墮。
於一等心力未成熟者,傳授真言密法,即為根本墮罪。心力未熟者乃謂一等未圓滿前行修習者、未得授權者、修持不圓滿者、未得上三灌頂者、得灌頂然失壞誓句者、畏懼甚深道者並如聲聞及緣覺者。彼等到心未成熟,不堪接受密法,若於此輩顯示密咒之法物及其密義,令彼人卻信心,即為第七墮。
八、輕蔑諸蘊!
輕毀損苦五蘊五佛體,即為第八墮。
於內續金剛乘修法中,五蘊被視為五佛。於灌頂時,色身乃為一切悅意供養及生樂之依處,依藉此身即能現證智慧。若不明此義,執色身為生苦之源,復以身,語貶損色身,如實作截斷身肢等事,即成第八墮罪。
九、懷疑正法!
懷疑根、道、果之本來清淨解脫自性,說為第九墮。
根、道、果等一切內義皆被說為自性圓滿,清淨無二光明菩提心,此即本無清淨因位如來藏。若執此正法之道唯能引導行者趣向較快樂之境地,然乏成辦佛性圓滿覺悟之究竟功用,復於此起疑失信,即成第九根本墮。
十、怨具足不渡脫!
於十怨具足時,雖具堪能而不渡脫,或示以仁慈。
此誓句是與損害正法之事有關,此即:三寶之有色身之怨敵,特於與行者之上師為敵者、不還淨失博學壞誓句者、已受持密咒之見行後生邪見者、違反密咒見行者、於上師及金剛兄弟生嗔心者、未得允許擅自修習真言密法者、損惱有情者、清淨奉持三昧耶戒者,及數數積集重大惡業者,此等有情可以甚深大悲而渡脫之。
此九因任隨其一,定必感生苦報;此等有情當決定墮落三惡道中,身受其惡行所招之難忍苦果。連同造彼惡業者決定受果之義。
即共為十怨,若具足十怨隨一,特於若具渡脫之力而不實行,即成第十墮罪。
十一、分別正法!
分別計度有、無事及離名之義為實,此即第十一墮。
若行者僅憑藉分別慧力,以固意度認識無作根本空性,有或非有之事。若行者唯依自身分別意想界限之臆度,執此世智知解為究竟義,即成第十一墮罪。
十二、令他信心退失!
不成滿具足三信有情之所求,不守護自心,復作欺誑,即為第十二墮。
三信為:
由意念三寶功德而生之“淨信”!
欲同證此功德之“證信”!
及一心堅信之“不壞信”!
若行者於此等具足三信,欲求修法之助益者,雖有助彼之力然不加助護,即成第十二墮。
復次,行者若不守處意,行為低劣,語言粗惡,欺誑他人令彼信心退轉失壞,就構成第十二條墮罪。
十三、不如法依止三昧耶物!
適時不依止所需之誓句法物,此為第十三墮。
在金剛乘之法會,如於會供輪及其他特殊法會之中,與會大眾皆視如勇父及空行母眾皆具有鈴、杵等密咒法器,受用五肉、五甘露,唱祈願頌歌,依三昧耶之所需作舞蹈。若於此時,執聲聞及緣覺之見,或由此見拒絕受用參與,即成墮罪。
十四、不敬智慧女性!
於總別智慧女眾,正作或暗作不敬,令彼女得悉此事即為第十四墮。
若行者公然或背後於任何女性及自身之明妃作欺誑不敬,復於此舉心感滿足,後為此相關女子得知,即為第十四墮。
此十四墮是按彼罪之輕重而述,首一墮罪所招之業最為厚重,余者則後後輕於前前;然因彼等皆為根本罪,故誓句破毀或墮落之後果,皆許為密咒戒律之失壞。
此等戒律與密咒四及灌頂之關係如下:
第十三戒是與行者於四種灌頂中,分別承諾使用之灌頂法物有關!
第五戒是與秘密灌頂有關!
第十四戒是與智慧灌頂有關!
第九及第十一戒與第四灌頂有關!
其餘九戒則與寶瓶灌頂有關,行者接受寶瓶灌頂後,必須守護此九條根本戒,盡彼等已成根本墮罪!
然而,僅得寶瓶灌頂者,若壞其餘五戒(第五、九、十一、十三及第十四戒),則不成根本罪!
於接受余三灌頂後,則需圓滿守持十四根本戒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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